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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

四川农业大学成人教育报名报考答考生问

1.贵校在哪些地方设立了成教校外教学站点?

答:我校在四川、福建、宁夏等地设立了成教校外教学点,详见我院川农在线或拨打电话了解详情:028-83477518. 18981897823

2.考生可以在贵校就读成教脱产专业吗?

答:不可以。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的规定,我校校本部及所有校外教学站点停止招收脱产学习的学生,学生只能就读函授形式的专业。

3.初中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专科或本科?

答:不可以。

报考高中起点专科或本科者必须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的学历(如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等)。

4.贵校成人高等教育是否有中专和专科(本科)连读的形式?

答: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没有中专和专科(本科)连读的形式。

5.成考报名时,尚未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毕业证书者能否报考专升本专业?

答:不可以。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无论省内省外,凡报考专升本者必须在报考时已经具有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

6.成人高等教育法学类学生是否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答:不可以。根据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只有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人员方可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法学类的学生不符合报名条件。

7、若考生未通过成人高考,是否可以和正录学生同时到学校就读?

答:不可以。根据我省教育厅的规定,不允许高校招收超前生,即考生若未通过成人高考,不可以在校进行专业学习,必须通过成人高考并被录取后才能就读。

8、贵校是否招收1+22+21+32+3的初中学生?

答:我院从未面向社会招收所谓“1+22+21+32+3学生,也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初中生生源,更未委托其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9、学校是否组织成考补习班?

答:我校没有举办成人高考补习班。具体考前补习可以电话咨询教学点:028-87792889  18981897823

10、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否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答:可以

 四川农业大学成人高考报名咨询电话:028-83477518  13348805878.黄老师

注:

1、根据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我校从2012年起就未发布任何纸质招生简章,该简章仅限于我校网站宣传。

2、凡持假证书或不符合条件的毕业证书报考专升本者,不论何时发现均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所交各项费用一律不予退还,一切后果自负。

3、本招生简章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新政策执行。


 

网教统考2019年9月考试工作整体流程

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电函

网考电函[2019]17

 

2019年9月考试工作整体流程

 

 

序号

时 间

工作名称

内容描述

实施单位

1. 

2019.7.10

网考办

发布9月考试工作安排

在www.cdce.cn网站发布2019年9月统考考试报名通知

网考办

希普公司

提供报名技术支持网站

为及时解决报名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提供QQ/Email/咨询热线等网上技术支持方式

希普公司

2. 

2019.7.19前

奥鹏中心完成新增考点的复审工作,调整统考考点布局

完成各省级电大和中央电大西藏学院管辖范围内新增考点的申报、初审、复审工作,调整统考考点布局

奥鹏中心

省级电大

考点

3. 

7.19前

网考办

审批新增考点,公布9月统考考点名单

网考办完成新增考点的终审工作;审核奥鹏中心9月统考考点布局,公布9月统考考点名单

网考办

奥鹏中心

4. 

7.25(9:00)- 8.5(17:00)

考生个人报考、缴费

考生个人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英语(A、B、C)、大学语文(A、B)、高等数学(A、B)进行填报,并同时完成网上缴费操作。报考前确保个人信息正确无误,如有误请联系学习中心勘误

网考办

试点高校

学习中心

报考考生

希普公司

支付提供商

5. 

8.12

希普提交报考数据

提交报考数据给奥鹏中心

网考办

希普公司

奥鹏中心

6. 

8.23

奥鹏提交考场编排

提交考场编排数据给希普

网考办

希普公司

奥鹏中心

7. 

8.24(17:00)开始

考生个人打印准考证

考生个人登录系统打印准考证

网考办

希普公司

试点高校

报考考生

8. 

8.26  8.30

考点机考系统模拟测试

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模拟测试,组织各个考点考生参加

希普公司

奥鹏中心

省级电大

考点

9. 

9.3  9.6

考点机考系统正式数据下载

省级电大初始化省级电大服务器,按计划下载正式编排、题库、组卷策略

考点初始化考点服务器,从省级电大下载正式编排、题库、组卷策略

希普公司

奥鹏中心

省级电大

考点

10. 

9.7 - 9.10

考生参加《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英语(A、B、C)》、《大学语文(A、B)》、《高等数学(A、B)》机考

网考办(希普)提供高端技术支持,奥鹏中心、省级电大、考点提供现场技术支持;网考办、奥鹏中心等统考相关单位加强值班;考点组织考试与过程监控;奥鹏中心和省级电大监控考试过程,各级巡考人员到位

网考办

希普公司

奥鹏中心

省级电大

考点

试点高校

11. 

9.11 - 9.17

考点回送机(网)考答卷数据光盘和考试登记表(机(网)考)

911日17:00前考点应将机(网)考答卷数据光盘和《考试登记表》(机(网)考)通过保密渠道寄送至省级电大;

917日前省级电大在收齐所辖考点的机(网)考答卷数据光盘和考试登记表(机(网)考)后,立即通过保密渠道寄送至相应考区办公室

考点

省级电大

奥鹏中心

12. 

9.18 - 9.28

考区办阅卷,希普提供系统安装、调试、维护

考区办安装希普公司提供的阅卷系统,进行阅卷

考区办

希普公司

13. 

10.12

网考办发布成绩

网考办发布考试成绩

网考办

14. 

10.13 - 11.1

考区办提供查卷服务

考区办对考生提供查卷服务

考区办

希普公司

15. 

考试结束后

各部门统考工作总结

广泛听取意见、汇总各方面的反馈信息,认真分析、全面总结考试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根据总结和反馈意见,完善下次统考工作方案;适时组织召开统考工作总结会

网考办

奥鹏中心

希普公司

考区办

试点高校

 

 

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96月16

根据《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2018年度教学管理工作计划》安排要求,毕业论文成绩达(含)60分,且要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需参加论文答辩,答辩成绩不合格则论文成绩不合格,请各学习中心、学生务必做好2018年上半年论文答辩申报相关工作。
招生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四川农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直属成都学习中心 / 更新时间:2022-1-19 11:45:25 / 浏览次数:80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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